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7月20日,证监会共收到各界建议19份。其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首先,有意见提出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目前正在研究金融期权,若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再另行发布规定;其次第14条“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对此,发言人表示,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此外,反馈意见还提到“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发言人指出,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新修订后的《规定》第五条还明确,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仍存在很多缺陷。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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